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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
環境用藥管理

環境用藥管理(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

不設貯存場5天
設立貯存場須會勘者21天
設立貯存場須二次會勘者42天

環境用藥管理的目的在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維護人體健康,保護環境。環境用藥包括環境衛生用藥、污染防治用藥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的管理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此外,加強稽查取締市售偽造、劣質環境用藥,達到維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環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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