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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科
本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處理費用採刷卡記帳方式繳納作業申請

處理期限: 處理期限:無,以公文寄送方式辦理

申請流程:

    申請刷卡記帳作業程序

    1. 依據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第 21、 22條規定辦理。

    第 21條 委託處理者或同意代繳委託處理者廢棄物處理費用之廢棄物清除機構,得與環保局簽定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後,向處理廠場申請發給磁卡,憑磁卡採刷卡記帳方式進場。磁卡損壞或遺失者,應向處理廠場申請補發。採刷卡記帳方式繳交廢棄物處理費者應每十五日結算一次,並於繳費期限內自行至各處理廠場開設收款帳戶銀行繳納及憑繳款證明向各處理廠場領取收據。逾期未繳清者,處理廠場得停止其進場至繳清處理費為止,如逾繳費期限十五日仍未繳清時,環保局得自前項保證金中扣繳,如仍不足,應俟補足保證金並繳清處理費後,始得進場。

    第 22條 前條磁卡之發給,申請人應繳納費用,其收費基準由環保局訂定公告。領用之磁卡應配合廢棄物清除車輛使用,不得借予其他車輛使用,如有違規借用或進場車輛與磁卡資料不符情事者,處理廠場得令其返還並註銷該磁卡。領用之磁卡無繼續使用需求者,或已經處理廠場禁止進場者,其磁卡應繳還處理廠場;如已遺失者,應提具切結書向處理廠場申請註銷。已繳還或註銷磁卡者,始得向環保局申請退還保證金。依代清除業者年度實際清運廢棄物進廠(場)代處理量核算保證金額度

    2. 委託處理者 或同意代繳委託處理者廢棄物處理費用之廢棄物清除機構,依進廠繳費作業需求發文本局申請辦理刷卡記帳作業。

    3. 本局依代清除業者年度實際清運廢棄物進廠(場)代處理量核算保證金額度,函知代清除業者繳納保證金。

    4. 代清除業者依函知保證金額度至本局秘書室 ( 市政大樓 6 樓東北區 ) 繳納保證金,並取得收據後,交付承辦人員 ( 梁文美 2728-7287) 續辦簽定刷卡記帳協議書。

    5. 本局函寄送刷卡記帳協議書,並副知所屬各處理廠(場)據以辦理刷卡記帳作業。

    申請退還刷卡記帳保證金作業程序

    1. 請先發文至本局內湖、木柵、北投焚化廠及山豬窟掩埋場申請無積欠代處理費及過磅磁卡繳還證明文件,若無申請磁卡者亦須向各廠 ( 場 ) 申請證明無積欠代處理費,發文至各廠 ( 場 ) 方式請參考範例 ( 如附件一 ) 。

    2. 待向各廠 ( 場 ) 申請之過磅磁卡繳還及相關證明文件完成後,請填寫磁卡繳還切結書 ( 如附件二 ) 及領據 ( 如附件三 ) 。

    3. 若相關證明文件無法備齊或是公司負責人變更請填寫切結書,書寫方式請參考範例 ( 如附件四 ) 。

    4. 發文至本局申請刷卡記帳保證金退還事宜,發文方式請參考範例 ( 如附件五 ) ,所需檢附之相關文件:

      (1) 領據。

      (2) 磁卡繳還切結書。

      (3) 協議書。

      (4) 證明文件無法備齊填寫切結書 ( 已齊者免附 ) 。

      (5) 公司及負責人變更切結書 ( 無變更者免附 ) 。

      (6) 銀行戶頭影本。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 質權消滅通知書 ( 非辦理質押定期存單者免附 ) 。

    5 、如有疑問請洽環保局第四科聯絡人:詹淑如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287

     

    註:

    1. 附件一、附件四及附件五為參考範例,請依 貴公司情況並參考範例格式行文至本局。

    2. 送件後之相關文件未備齊者,本局將予退件。

     

連結圖示 線上申請與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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