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活動必須符合「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政令宣導。
公益活動。
藝術文化或其他同性質之活動。
詳閱「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作業要點」、「臺北市申請設置張掛 旗幟布條公益性認定暫行作業方式」。
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作業要點
二、於設置前二個月起至七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下列相關表格內容可至本局 表單下載 查詢下載)
申請函(請敘明活動名稱、張掛時間和路段)懸掛旗幟路段一覽表可至本局環保申辦查詢。
活動計畫書。
旗幟樣張(若左右兩面均同者請敘明)。
旗桿套頭切結書。
颱風期間旗幟代拆除切結書。
表單下載
三、函送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收」封面註明「申請懸掛旗幟」。
本局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
四、本局於文到6日內(不含假日)函覆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收到回函需將本局核准文號日期及張掛期限,印製旗幟下方,張掛方式均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