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環境影響評估: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響,經指定公告的開發行為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藉資料的公開與民眾的參與,達成開發前溝通的目的。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應包括開發期間及開發完成後對環境的影響。 |
| 2. |
業者於先期規劃時(如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等階段),應依環保署公告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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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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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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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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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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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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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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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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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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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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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
| 3. |
「環境影響說明書」需送交核定或審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轉送同級之環保主管機關約50天之審核,以認定是否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如須舉辦公開說明會,並採納各方意見等,否則表示審查結案。 |
| 4. |
開發行為應否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係由各級主管機關所設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依其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及相關法規規定審查認定。 |
| 5. |
經審查認定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公眾閱覽及公開說明會等事宜,再經由環保主管機關辦理評估範疇界定會議後,據此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 |
| 6.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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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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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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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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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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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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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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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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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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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替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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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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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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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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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結論及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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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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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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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參考文獻 |
| 7.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同樣須送交核定或審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由其辦理現場勘察及聽證會後,轉送同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如經審核許可,業者須依照承諾事項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
| 9. |
業者如對上開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臺北市政府環保局綜合企劃小組,將可獲得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